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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报关员进出口税费的缴纳复习资料二
三、税款追征和补征
退补税是指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和漏缴的税款,由海关照章进行追征和补征的行为。
(一)追征和补征的范围(考点)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三)追征和补征的税款的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四、延期纳税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延期交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一)规定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征收缓税利息外,还加征滞纳金。
(二)计息期限(了解)
六、强制执行(参见教材291)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分为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1、强制扣缴(含义熟悉)
2、变价抵扣(含义熟悉)
七、缴纳税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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