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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教材第五章新增内容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第一节P267第九行------对应08年教材P257;09年去掉了很多内容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为鼓励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
我国出口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计征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还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出口商品临时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或者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或者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 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第五章第一节P269第十三行------对应08年教材P259
我国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采用从价、从量和复合计算的方法计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飞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3.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现行消费政策、人民群 众的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确定的。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09年删掉了后面所有商品)
第五章第三节P286------对应08年教材P276、277
我国加入WTO后,为了进一步改善所处的贸易环境,推进市场多元化进程,开创新的格局,截至2009年3月止,先后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即原《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又称《曼谷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中 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又称香港CEPA)、《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又称澳门CEP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41个最不发达 国家(包括31个非洲国家,孟加拉国、柬埔寨、老挝、缅甸等4国,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瓦努阿图、东帝汶等6国)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下简称"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上述优惠贸易协定中均包含有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上述贸易协定中, 《亚太贸易协定》适用国家包括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适用国家包括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菲律宾。
第五章第三节P287倒数第十九行------对应08年教材P278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 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这些货物指:
①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