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关员考前培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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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报关员考试讲义(1)
作者:尚睿英教育     来源:第一报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24 【字体: 】 

 



进出境运输工具两区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两区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两区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两区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对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监管期限为3+X)。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进行稽查。
4
、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区域条件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两区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两区有走私罪嫌疑;
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 / 无授权,不能行使

海关行政强制权的适用
适用
类别前提条件行使目的权力的适用
即时强制(海关在情况紧急时,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不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但确因情况紧急)维护进出境通关秩序,保证海关手续的实施径行查验、径行检查、先行变卖等
行政强制执行(海关在管理相对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行为)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督促并实现管理相对人履行其本该履行的义务征收滞报金、征收带纳金、强制扣缴税款等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
、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
、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
、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四)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1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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