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境内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2、存储货物范围:同A型
3、开展业务的范围:同A型
4、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
业务多,需求大,便于海关监管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法人资格;
②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
③具有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协助海关监管
(3)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符合规划
②面积:≥10万平米(中西部5万以上)
③符合地方总体布局
④建立电子系统,及时向海关交换信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规定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直属海关申请—— 报总署批复筹建——批准筹建(1年内)验收——总署发证(验收合格证书、B型标牌)
(2)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3)证书效期:3年。期满前30天前办理延期。+3年
(4)经营单位名称、地址、面积、所有权变更总署核批,其他直属备案。
(三)进中心的企业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1)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
(2)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分支:企业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有纳税能力、联网管理、场所等
2、进入申请
主管海关申请
3、直属海关核批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变更事项的审批归直属海关权力范畴
(四)物流中心进出货物
1、与境外进出货物
(1)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可以按转关办理
(2)不实行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另有规定外)
(3)货物保税、自用按一般进口货物管理
2、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跨关区可按转关办理
(2)可分批进出,月度集中申报
(3)进出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中心入境内:视同进口,按流向办理;交证。
境内进进中心:视同出口,缴税,交证。
3、中心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
可以相互之间进行流转,但需海关批准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从事保税仓储活动
2、监管期限:2+1年;
3、其他同A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