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范围
1、海关处罚的具体行征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发证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对申请海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海关拒绝履行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7、纳税争议的行为
二、管辖
1、对海关,向作出该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总署,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3、对派出机构,向设立该机构的海关复议。
三、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3、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
②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撤销原行政行为
第八节海关行政裁定
一、范围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期限和方式: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主要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事项、货物具体情况、口岸
(4)要求:略。
(5)商业保密:海关应予保密。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情形:
①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②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③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⑤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⑥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可以终止。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已做出裁定事项无溯及力。
(三)行政裁定的失效与撤销:
1、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2、撤销:下列情形,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②因提供的文件不准或不全,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四)异议审查
当事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决定。